男子分期买下价值170多万的挖掘机后
剩余120多万无力偿还
挖机公司依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排除万难
跑高速,爬高山
来回1300多公里
终于将挖掘机扣押回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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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杨某向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台挖掘机,由张某作为保证方,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载明杨某应于2018年12月11日向某公司支付首付人民币15万元,其余款项共165万元分36个月支付,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每月支付人民币4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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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之后,杨某未按时支付剩余款项,而某公司也与杨某多次沟通,但没有实质性进展。2020年6月,某公司依据《公证书》、《执行证书》向嵩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干警的主持调解下,并综合杨某目前的经济状况,三方一致同意先将挖掘机运回嵩明法院,再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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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早上8点,执行干警驱车前往保山,经过长达7小时的车程,终于到达隆阳区,此时已经下午3点多。
执行干警匆忙吃了饭后直接前往工地,由于山路泥泞,大家决定步行。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跋山涉水后,一行人到达工地。在隆阳区人民法院的协助下,执行干警办理好了相关执行手续。
9月5日,执行干警一行终于将这台挖机运回嵩明,并停至指定位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下一步,嵩明法院将对扣押回来的挖掘机进行拍卖。
来源: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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